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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追加被执行人配偶问题的分析

司法实践中,很多债权人在诉讼请求债务人给付时,只起诉了债务人夫妻一方。审理中也只认定债务债权关系成立,法院也依照当事人的请求判决由夫妻其中一方承担责任。对于该笔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没有进行认定,也没有提及夫妻另一方应当承担何种责任。但是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人却执意要求执行法官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在这一问题的处理上,有的法院裁定追加,有的法院不予追加。相似的案件出现了不同的做法,这样不统一裁决的现象导致后续类似案件的处理更为困难。
一、执行程序中可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
追加被执行人是否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追加的问题法律并无规定,一般理论上认为,追加被执行人必须依当事人或权利人申请而启动,法院原则上不应主动追加。申请人应将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提交立案庭,符合立案程序的,给予新的执行立案号。
执行程序中,法定可以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有:
1.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
2.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
3.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
4.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或依公司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
5.一人公司股东;
6.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董事或控股股东。
二、执行程序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是否合理
执行程序中是否能够直接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有的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任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为实体法确认夫妻共同债务应有夫妻共同偿还,所以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可以提高司法效率,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执行难”的问题。
笔者认为,《最高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最高院给出的意见是不宜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如果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那么未参加诉讼而被追加的夫妻一方就丧失了一审、二审的诉讼机会,丧失了获得诉讼监督程序保护的权利。在执行中直接追加当事人,等同于使生效法律文书之外的当事人承担实体责任。这是不公平的。
另外,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考虑送达风险、时间成本等等原因,认为诉讼标的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却没有对夫妻双方提出诉讼的,也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此责任应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三、作为债务人配偶,当夫妻共同
财产被执行时可采取的救济措施
既然如前文所述,执行程序中,不能追加配偶另一方为被执行人。那么在执行程序中也就不应当对该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共有份额进行执行。对于已经或将要执行的共同财产,配偶一方有如下救济途径:
(一)被执行的财产属于非被执行人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注:《婚姻法》规定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有:①一方婚前财产②一方因身体受伤获得的赔偿,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③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④一方的生活用品⑤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1、配偶没有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前提下,配偶的身份性质属于案外人,可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执行标的”异议申请。法院在收到书面异议后15日内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异议理由成立,则裁定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如果异议理由不成立,则裁定驳回异议。异议被驳回后,配偶方不服的,还可以在裁定送达15日内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2、配偶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前提下,配偶可以申请执行异议,如执行异议申请被驳回后可以申请复议。
(二)被执行财产确属夫妻共同财产的,但执行行为侵犯了配偶一方对该共同财产的占有份额
配偶除享有上述第一种的救济方式外,还可以基于共有财产权利丧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分家析产之诉。在配偶怠于行使分家析产之诉时,执行申请人可依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提出代为析产之诉。上述权利人均不行使权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裁定,裁定送达后经过异议或诉讼期间仍无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法院可在告知配偶乙方后对该财产的被执行人所有部分进行处分。
四、作为债权人一方,追加债务人配偶作为被执行人的请求被法院驳回后,可采取的救济措施
执行程序是案件办理的最后一个阶段,在执行阶段不可追加夫妻另一方,导致执行申请人的合理债权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全部实现。即便如此,也并不意味着申请人因此就走入了权利保护的“死胡同”。
依据本所多年的实务经验,当事人诉讼请求应由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的债权,而仅起诉了夫妻一人,到执行程序又不可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下,可将尚未被起诉的夫妻另一方作为被告,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另行起诉,成为一个独立的诉讼。通过另行诉讼,最终达到了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实现债权人之债权的目的。类似诉讼案件,我所已有多个胜诉案例。
五、结  论
执行程序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虽然简便快捷,但影响了当事人诉权的行使,有违公平原则。笔者也赞同执行程序不应直接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的做法。因此,债权人在实现债权的过程中,应审慎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防止由此产生的债权无法顺利实现的弊端。当然,在司法程序上,如果案件的审理裁判能与执行程序恰当衔接,从审到执配合更为默契流畅,那么这类问题也可能找到更好的解决办法。

2018-08-06

主要联系人

高原

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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