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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更好的应对执行难的问题 — — 以律师视角浅谈

近年来,“执行难”问题成为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突出问题之一,已经严重影响我国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执行难主要有以下原因:地方保护主义和狭隘的部门保护主义成为执行难的拦路虎;执行队伍和财政状况与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被执行人已根本无法查找,或者从诉讼阶段就转移隐匿财产,掩盖行踪,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变为无法实现债权的一纸空文;协助执行人难求,有的单位以不符合各种名目的内部规定为由拒绝协助执行。有效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司法机关为破除执行难做出的努力
2016年3月13日,周强院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时庄严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基本解决执行难,要坚持以信息化建设为抓手,着力强化执行规范化建设和专业化建设,并从实现执行模式、实现执行体制、实现执行管理、实现财产处置、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完善执行规范体系、完善执行监督体系、完善专项治理机制八个领域进行深化改革。
二、律师如何更好的应对执行难的问题
执行的效果如何,直接决定了当事人的权益保护效果,赢了官司却无法执行到位,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便成了一纸空文,因此,为了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取得更佳的执行效果,我们应熟悉可被强制执行的收入的范围,可以更有针对性和有效的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若被执行人隐瞒或转移财产、拒不配合执行时,我们还应熟悉执行申请人可采取何种法律救济途径保护自身权益,威慑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
1、可被强制执行的收入
(1)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第(二)项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浙高法[2014]29号《关于请求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废止劳社厅函[2002]27号复函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2)典型案例
案件案号:(2015)粤高法执复字第1号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执行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古新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州署前路支行60×××49、95×××26账户中的存款20000元,同时预留17961.10元存款未扣划以保障被执行人古新贤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普通生活必需品,并无不当。且如果该账户是社保养老账户,正常情况下,将会有存款继续进账。其次,《最高人民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扣押和划拨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不得实施查封、扣押和划拨行为的对象是社会保险机构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账户,该社会保险基金由保险机构代参保人员管理,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非是个人社保养老账户里的个人存款,所以执行法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古新贤有关银行账户并无不当。再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已经明确即使是被执行人的离休金退休金人民法院也可以扣划,但执行时应当为离退休人员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
2、被执行人隐瞒或转移财产、拒不配合执行时,执行申请人可采取何种救济途径保护自身权益。
(1)法律法规
《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 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被拘传人进行调查询问,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法可能采取拘留措施的,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人民法院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可以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人民法院,当地人民法院应予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报告财产令应有内容】(一)提交财产报告的期限;(二)报告财产的范围、期间;(三)补充报告财产的条件及期间;(四)违反报告财产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五)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载明的其他事项。报告财产令应附财产调查表,被执行人必须按照要求逐项填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违反财产报告将列入黑名单】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二条【终本中责令报告财产】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中的“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是指应当完成下列事项:(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二)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三)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报告、核实及处罚的情况记录入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拒绝报告财产构成拒执罪】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典型案例
案件案号:(2017)鄂执复50号
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情况是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本案被执行人德润公司未在报告财产令规定期限内报告财产情况,随州中院有权对其法定代表人陆洁依法进行处罚。陆洁复议申请中所述理由,不能构成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合法理由。鉴于本案复议审查期间,被执行人德润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陆洁充分认识到其行为错误,积极向随州中院作出了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承诺;之后,被执行人德润公司又与申请执行人段继东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既按承诺和协议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使得申请执行人段继东的合法权益全部实现,还一并了结了双方之间其他纠纷。在此情况下,为体现制裁措施适当原则,本案可不再对被执行人德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陆洁予以处罚。
三、结  语
执行难的问题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并非法院、律师这两个职业群体可以单独解决的,需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才能逐步破除这一难题,因为,执行的内容有时候常常需要国土部门、房管部门、银行、工商部门、被执行人所在企事业单位等多个社会力量共同协助才能完成整个执行工作,否则,执行工作将难以顺利的开展下去。作为一名律师,想要凭一己之力完全解决执行的难题很困难,但并不代表,我们在面对执行难的问题时就无任何计策可施,最行之有效和力所能及的方法之一便是,对执行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和司法案例进行梳理和研究,如此才能更好的运用法律武器解决执行中遇到的难题,以实现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权益的目的。
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较多,鉴于篇幅的问题,本文难以将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案例全面分析,仅从上述角度进行简要梳理分析,愿与更多同行共同交流如何破除执行难的问题,为当事人的权益能更好的得到救济与保护而不断努力,推动社会诚信系统的完善。

2018-07-25

主要联系人

高全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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