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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审理程序指南

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立法目的在于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开始执行的判决、裁定存在的错误。由于这一制度涉及的法律、司法解释较多,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案件情况也越来越复杂,为更好的理清执行异议的相关程序,笔者通过此文做如下简要梳理,以期能为同行在办理相关实务案件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一、基本内容
执行异议的相关程序主要分为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其中执行异议分为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分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解决的是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针对申请执行人请求的实体权利争议,应当属于执行程序的下位程序。执行异议为执行程序,而执行异议之诉为审判程序,因此,执行异议审查以形式审查为原则,以实质审查为例外;执行异议之诉作为一个审判程序,具有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其审查以实质审查为原则。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涉及到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主体的确立、执行标的财产的确定及其处置等执行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因此,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应受当事人处分权利的约束,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不得进行调解。
二、详细内容
1执行异议
(1)执行行为异议
 执行行为异议主要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
法,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应裁定撤销或改正执行裁定,理由不成立应裁定驳回异议申请,若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执行标的异议
执行标的异议主要指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异议成立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案外人的异议,与执行行为异议救济途径不同的是,对执行标的异议裁定不服的救济途径系依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2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主体系案外人或当事人,这里的当事人系指申请执行人,案外人或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对象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因此,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应由案外人承担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举证证明责任,在处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时要慎用自认规则,不能因被执行人对案外人主张的权利表示承认,就直接免除案外人的举证责任。
(1)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若被执行人
反对案外人异议的亦应列为被告,反之则列为第三人。
(2)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以案外人为被告,若被执行人
反对申请执行人异议的亦应列为被告,反之则列为第三人。
三、程序对比
执行异议之诉、审判监督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在程序上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并不完全相同,理清程序之间的异同,对于实务办案具有重要的意义。
1、审判监督程序
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提请再审申请。案外人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若按照一审程序再审的,应追加其为当事人,做出新的判决、裁定,若按照二审程序再审的,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撤销原判、裁定,发回重审;案外人不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经审理,再审请求成立的,撤销或改变原审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请求不成立的,维持原审判决、裁定、调解书。
2、第三人撤销之诉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提起撤销之诉的,但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对第三人撤销之诉裁定不服的 ,当事人可以上诉。
3、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审判监督程序区别
第三人撤销之诉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应当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但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应先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中止再审案件审理。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三人可以继续提起执行异议申请,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不得再提起再审申请,但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提起再审申请,不得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4、审判监督程序与执行异议之诉区别
对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提起诉讼,属于与原生效判决、裁定无关,
例如,判决的系金钱,执行的系房屋,案外人异议主张的也系房屋,显然案外人对房屋主张权利与原生效判决无关,应当通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方式解决。认定原生效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所谓属于“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情形,是指案外人权利主张所指向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其诉讼请求所指向的标的物,与原判决、裁定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该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标的物具有同一性,例如,判决系房屋,执行系房屋,异议主张的也系房屋,显然属于原生效判决文书确有错误,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5、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之诉区别
执行异议之诉系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引发的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可由第三人直接提起,无前置程序。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在于阻止、排除或者允许对特定标的的执行,第三人撤销之诉则是通过提起新诉讼改变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维护第三人因此受到的民事权益。执行异议之诉不针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对错问题,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原生效判决、裁定书、调解书相关,针对的是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对错问题。
四、结语
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是案外人权利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由于该类案件审理难度较大,审理周期长,矛盾纠纷大,缺少成熟的审判经验可以借鉴,加之该类案件,往往涉及房产纠纷、土地纠纷、合同票据纠纷等基础法律关系,又与查封、冻结、执行等程序相互交错,以至于案件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法律适用难度大等问题突出。本文简要梳理了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相关的程序,以期理清相关程序的思路,愿与更多同行一道推进相关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本文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及司法案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225条、227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03条、304条、305条、307条、308条、423条、424条;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
4、【(2017)最高法民申2901号】

2018-07-18

主要联系人

高全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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