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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简析如何准确理解“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在民事诉讼裁判中,如果涉及金钱给付义务的,法院往往会在裁判文书中要求败诉方若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践中,一旦判决书生效,被执行人也怠于履行判决书所载金钱给付义务的,就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准确理解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并开展相关执行申请工作,是我们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案情简介
在某一借款案件的判决书中,主审法官做出了如下判决:“综上,依照某某法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100万元并自2017年6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资金利息,直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对于加倍支付延迟履行债务利息的理解
针对上述案例,在实务中,对“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常常会出现如下两种理解:(1)被告迟延支付则应当支付两倍于年利率24%的利息给原告,即48%;或(2)至少应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两倍向原告支付利息。这样的理解看似美好,但现实却无法实现。因为无论是48%的年利率抑或是两倍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利息,都不仅过度苛加了被告的责任,而且均和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悖。
尽管法律的规定较为复杂,但结合《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笔者认为有以下三点需要在实操中注意:
(一)明确“加倍给付”含义,应遵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对于判决书中出现的“加倍给付”的字样,我们很容易将“加倍”理解为若败诉方不履行法院判决时,应按银行同期利率的两倍来计算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然而,第253条也并未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具体项目、支付条件以及计算方法等细节问题予以详细规定。并且,《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对于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确认在实务中已经产生了大量的纠纷。
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已于2014年6月9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解释》”或“《解释》”)。《解释》第一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解释》系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实务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所进行的有权解释,我们应当深刻、充分地理解其含义与其确立的法律后果。
(二)确定延迟履行起算时间,应依照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根据上述案例,若我们假设判决书已于2017年6月30日生效,则该判决给予被告10日的付款宽限期,即按照判决的要求,被告应当在2017年7月9日之前付款,如逾期未付,则从2017年7月10日起,被告应当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由此可见,在确定延迟履行的起算时间应严格按照业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来执行。
(三)理解延迟履行计算标准,不同部分利息分类确认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如何计算,仍不明确。《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解释》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具体项目、支付条件以及计算方法等具体适用问题进行了详细阐释。依据《解释》第一条,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以下两部分:(1)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2)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公式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一般债务利息除外)×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所谓“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是指自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逾期给付之日起至全部给付完毕之日止期间的利息,具体数额应依据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但如若生效裁判文书未确定给付逾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期间的利息,则不予支付一般债务利息。
再回到前述案例,被告应向原告给付100万元及载明的24%/年的利率为一般债务利息。自2017年7月10日起算至2017年12月31日,被告逾期天数共计174天,产生的一般债务利息为100万元×24%/年÷365日×174日=11.441万元。而依据《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解释》中所载明的公式,从2017年7月10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174天中,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为100万元×0.0175%/日×174日=3.045万元。
结合上述案例,假设被告的迟延履行期间自2018年7月10日起算,截止2018年12月31日,迟延履行期间为174天,被告应当承担的利息包括:(1)一般性债务利息11.441万元;以及(2)加倍部分债务利息3.045万元;共计14.486万元。当然,若在法律文书中没有明确24%/年的一般债务利息,则被告无需另行支付一般债务利息而仅须支付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即3.045万元。
综上,在计算执行案件的金额时,我们应当结合法律、司法解释和民事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准确计算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最大限度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2018-07-11

主要联系人

高原

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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